学校有保障学生在食堂用餐时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吗?

四、学校有保障学生在食堂用餐时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吗?

案例回放:

小兴是北京市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08年7月1日中午,他考完试后到学校食堂排队打饭。因队伍拥挤,他一下子跌坐入食堂门口一个盛有热绿豆汤的桶内,后被赶来的老师送往医院。经检查,小兴为二度烫伤,烫伤面积45%。为此,他共住院治疗56天,并被鉴定机关确定构成八级伤残。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兴的父亲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住院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开庭时,学校不同意小兴父亲的诉求,称学校设施安全,没有过错,应分清责任后再谈赔偿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未尽上述职责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食堂将热汤桶放置于小学生排队打饭的食堂门口,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属于疏于管理。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证据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为21万余元。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主要活动场所,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都要在学校里度过。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在食堂集体用餐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幼儿园和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青少年在学校食堂就餐时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工作人员应立刻根据不同的伤情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同时将受伤学生带离人员聚集处,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受伤学生的安全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骚乱发生。对于造成危害的人或物,要及时进行隔离处理,并派人维持食堂餐厅的秩序,确保学校其他就餐学生能够正常进餐。

平时学校食堂就应将可能危害就餐学生身体健康的物品,如热汤、热水或食堂工作人员使用的刀等危险工具,放置在学生难以触及的地方。同时学校食堂应建立值班制度,每天有专人专项负责学生就餐时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可迅速进行处理,并维持食堂正常的就餐秩序。

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时,注意不要拥挤,以防发生踩踏、推挤等情况。对于食堂里违规摆置的可能造成学生伤害的物品,如热水桶等,学校应告知学生要注意远离,避免碰撞,并应通知食堂负责人员,将危险物品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