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哪些特殊程序与规定?

案例回放:
如前例,公安机关在审问小郑后,认为小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审理。小郑的父母十分担心,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公开审理,害怕公开审理会给小郑带来不可想象的压力,也不知道法院在审理小郑的案件时是否会有一些不同于一般审判程序的特别程序,以利于小郑悔过自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以下特殊规定:
1.在法院内部设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如此,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这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犯罪原因和情节采取的相应措施,这些特殊安排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少年法庭审理案件体现“审教结合”的原则。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都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切实可行的正确方针和原则,可以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重新做人,而这也是未成年人家长的殷切期望。
3.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要保障未成年被告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有权要求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指控,有权聘请律师或亲友为自己辩护,若未聘请的话,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但必须征得未成年被告本人或其亲属的同意;有权请求调取新证据或经法庭同意向证人、鉴定人和同案的其他被告发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在法庭宣判前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法院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另外,法院应当营造温和的法庭气氛,不仅允许未成年被告坐着回答问题,而且不应给未成年被告身上带戒具。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274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自尊、自信得到维护,他们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也得到了保护,尽量不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学习、就业造成较大影响。
5.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少年法庭经过审理,凡是可以不判刑的尽量不判,可以采取诸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或者暂缓判决、取保观察;凡必须处刑的案件,只要可以不收监关押的,尽量不将未成年被告关押,而予以缓刑处理。在实践中,扩大缓刑的适用已经成为少年法庭经常采取的处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应当通过专门的少年法庭对小郑伤害案进行审判,保障小郑的一切诉讼权利。本案应不公开审理,但小郑的父母可以到庭。并且考虑到小郑的犯罪情节,法院应当给予小郑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