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损坏的游乐设施致未成年人受伤,公园应负赔偿责任吗?
案例回放:
某公园的儿童游乐场有一动物形象座椅转盘,在半年前已经损坏,不能正常转动,常发生转动中急停而摔人的情况。但公园对该转盘一直未进行修理,也没有采取措施停止使用该转盘,更没有张贴告示告知游客此转盘已经损坏不能乘坐游玩。孙某带其侄子郝某(5岁)在公园游玩来到此转盘处,郝某让孙某将其抱上转盘座椅,让孙某推动转盘转着玩。孙某照办并按顺时针方向使劲推了一下,转盘转动起来。转盘转到大半圈的时候,突然急停,致郝某摔下地造成左小腿骨折。经送医院治疗,郝某的父母共花去医疗费1500元。因公园不同意负担医疗费,郝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认为游客在未得到公园方面的注意事项的明确告知情况下,在使用游乐设备时遭受人身伤害的,应推定是公园违反了告知义务。孙某带领5岁的侄子郝某在公园游玩,其已经对未成年人尽到了悉心照看的义务,并且其不知道转盘已经损坏,事故的发生是其无法预见的,是转盘早已损坏这个隐患直接造成的。故孙某抱郝某上转盘并推动转盘是一种正常合理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所以,本案应由公园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设置的游乐设施,是供我们游玩之用,公园作为此游乐设施的管理人应尽到保障我们游玩安全之义务。据此义务,公园设置的游乐设施,均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对于具有某些病症的游客不宜玩耍的,应告知游客;如果游乐设施发生损坏,应及时修理,如不能及时修理,也应采取措施封闭并以明显的方式告知游客此设施已经损坏不能玩耍,如未能履行或未能尽力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公园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园的转盘损坏后,公园方面未进行修理,也未采取措施封闭,更未告知游客注意,其行为明显违背其在公共安全上的义务要求,故该公园作为游乐设施的管理人对本案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