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教养的场所
在实践中,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不一,各地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还有的则是在劳动教养场所。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12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从该规定来看,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显然与法律规定有抵触。然而,依据1982年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1)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14岁和不满18岁的少年犯;(2)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管教所关押的不仅仅是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还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少年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