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教养的对象
1993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16岁”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对未满14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由此可见,收容教养的对象包括两类: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在必要时,可以收容教养。第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