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例回放:
小芳因生活困难,13岁时被姨娘“嫁”给19岁的金某。不久两人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有人举报,金某被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是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法院最终判决金某犯强奸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强奸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金某在小芳的姨娘告知过小芳尚未满13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被判强奸罪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但法院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案发前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小芳一家人的生活又完全依赖于金某,所以说“金某的犯罪动机与恶意侵害妇女性权利有着较大区别”,因而“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呢?通常来说,这是法律为幼女的性权利提供的一个最低程度的法律保障。法律认为,14岁以下的幼女还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她们不能正确地判断自己是不是自愿,只有超过一定年龄的女性,才具有申明自己是自愿或者不自愿的权利。就如同其他民事法律中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人不能签合同一样,在强奸罪认定中,只有妇女到了法定年龄,法律才会承认她的意愿,才会主要根据她的意愿来判定对方是不是强奸。法律取消了“幼女”意愿的法律效力,从而保障她们最低程度的女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