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从商场电梯坠下,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回放:
某天,7岁的天天和两个小伙伴约定到离家很近的A购物中心玩儿。到下午1时30分左右,A购物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给天天父母打来电话说天天在商场里摔着了,天天爸爸马上赶到了A购物中心。一进商场一楼,他就看到天天躺在一楼的地上,嘴角流着血,右腿鼓了起来,地上有许多擦了血的卫生纸。原来,天天与他的两个小伙伴一起在商场的电梯上玩了好长时间,也没人管他们,后来,他就骑在电梯一侧的输送带上跟着电梯往上去,当快到二楼时,他一没留神,手一松,就从电梯上面掉了下来,重重地摔到了地板上。天天被送到了医院,花了不少的治疗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呢?法律可以给天天父母提供何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呢?
大家小的时候都很喜欢玩电梯,一会儿上一会儿下,玩得不亦乐乎。但是电梯也是有危险的,万一不小心从高处滑下来,那可不仅仅是摔破一点皮的问题了。商场是为顾客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商场设施、辅助设施以及商品销售负有经营管理的责任。但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有义务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天天的父母对天天从电梯上坠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天天与他的两个小伙伴一起在商场的电梯上玩了好长时间,也没人管他们,商场作为此电梯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乘电梯人的安全。商场经营者从经营管理角度来讲应当制止天天的行为,从安全角度来讲更应该制止孩子的行为。另一方面,天天的父母在天天出去玩时,并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并没有嘱咐天天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是有过错的。同时天天不按正常乘梯方法,而是爬到输送带上的危险行为是造成其伤害的原因。综上,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受害人天天和其父母仅是一般过失,不能免除商场的责任,只能减轻其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各种组织、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因此,天天的监护人可以通过与购物中心协商的方式解决现在的问题。若协商不成,天天的监护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