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监护
2025年08月10日
1.人身监护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监护的权利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保护未成年人,使其不受侵害,健康成长。监护人首先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依法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监督、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我国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见,维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益,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监护人还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3)交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当被监护人被隐藏、诱骗、拐卖、绑架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4)指定被监护人的住所地。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也有权同意或撤销被监护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还有权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是,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