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用别人的钱抽奖,中奖奖金归谁所有?

六、青少年用别人的钱抽奖,中奖奖金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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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5岁的郑某与邻居12岁的李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抽奖活动,郑某抽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李某去抽,但李某没有钱,郑某当即拿2元钱给李某,李某说回去还给他,郑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李某抽中了一等奖,奖金10万元。在李某将奖金领回后,郑某声称李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抽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李某劳务费。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成年人郑某出资让未成年人抽奖的行为,是委托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如果是委托合同,中奖奖金应归郑某所有。如果认为郑某交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就应归李某所有。因为赠与是实践行为,只需交付了赠与的金钱,则赠与成立生效。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郑某交与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第12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并且该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具体就本案而言,郑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某代替他去抽奖,而且李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抽奖,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

本案中郑某给李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李某拿郑某给的2元钱去抽奖等于用自己的钱抽奖。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已年满8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抽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抽奖活动对抽奖主体并无限制,李某具备抽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行为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郑某交予李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