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能进入哪些活动场所?

二、未成年人不能进入哪些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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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光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他的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小光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其中原因。后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小光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常放映和出售一些淫秽影片和书籍。于是小光的父母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质的娱乐场所开在学校附近,且公然播放淫秽、色情影片,同时没有标明“未成年禁止入内”的标志,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电子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小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小光父母的请求会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吗?

随着网络科技的家庭化和社会化,相比之前,这个社会对青少年的消极诱惑力越来越强。然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特殊年龄阶段,主要目标是认真学习,在短暂的时间内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因此,成年人活动的某些场所如营业性的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厅、酒吧、夜总会、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室等就不宜让青少年进入,这些场所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以及环境气氛等都不适宜未成年人。如果允许青少年随意进入,将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法第26条第1款也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是指那些经营方式、经营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消费、娱乐场所。可见我国法律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的歌舞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在本案中,某电子游戏厅开设在学校附近,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应追究活动场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除了在中小学附近开设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为法律所禁止外,对于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国家也是坚决予以打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同时该法第64条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法》中具体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可见,向未成年人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游戏厅不但播放淫秽影碟,而且还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出版物,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不但应向小光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