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案例回放:
小丽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她很有绘画天赋,4岁就开始学画,7岁时就在全国儿童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某少年儿童报社看到相关报道后,希望小丽能够寄去几幅作品,他们择优刊登。于是,小丽经母亲的同意后,给该报社寄去了3幅作品,但没有得到报社的任何答复。一个月后,小丽在该报社的报纸上看到了自己的3幅作品,但是上面却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小丽的母亲找到报社,质问报社为什么没有通知他们作品已经被选用,为什么不支付稿费,还有为什么没有注明小丽的名字。报社的负责人认为,小丽只有7岁,根本不具有作者的资格,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哪里来的著作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小丽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判决,报社才向小丽的母亲支付了发表小丽美术作品的稿酬。
未成年人对自己画的画享有什么权利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里的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是指未成年人自己创作的各种作品,包括画作、歌曲、小发明以及小作品等。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是指未成年人对于自己创作完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发明权等,对此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中,首先,小丽是3幅被报社选用作品的作者。小丽虽然是只有7岁的未成年人,但3幅美术作品是其构思、创作的结果,因此根据《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小丽的年龄不能成为剥夺其作者资格的根据。
其次,小丽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小丽作为3幅作品的作者,对作品当然享有著作权。对于报社负责人的说法,“小丽只有7岁,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哪里有著作权”,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位负责人混淆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有此项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条件,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但著作权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同,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只要是公民就享有民事权利,当然就享有著作权。此外,该负责人还混淆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就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所有公民是平等的,不分年龄大小。而就民事行为能力而言,不同公民会因为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具体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了具有内容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平等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比成年人差,一般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没有能力去履行一些义务,所以《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9条规定: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据此可知,对于小丽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仅说明他们一般没有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但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这种资格,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因此,报社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当然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虽然享有民事权利,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对于著作权的行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能产生效力。
最后,在本案中某报社侵犯了小丽的著作权。根据上述对著作权的规定,报社在其出版的少年儿童报中选用了小丽的3幅作品,没有署上小丽的名字,也未支付报酬,因此侵犯了小丽著作权中人身权部分的发表权以及著作权中财产权部分的获得报酬权。
综上所述,报社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此它应当对侵犯小丽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