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青少年人格权的保护

专题三:青少年人格权的保护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这些花朵们如何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作为园丁的学校和老师们责任重大。“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们不仅仅是在课堂上给青少年学生传授知识,还要以身作则,教会青少年做人的准则与道理。一个好老师,往往对他的学生一生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一个坏老师,用违法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肆意侵害学生的人格权,不仅会给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而且在潜意识中给学生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与标准,使得学生长大成人后移植老师对他的这种恶习,去伤害别人。所以法律为保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权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以疏导出正确的教育方式。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公民年龄大小,人格尊严都一律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之外,接触最多的就是学校,因此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主要场所。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然而,教师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在现实中却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