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学生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回放:
在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的一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李某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为节省时间,李某在未指导学生充分热身的情况下便让他们开始比赛。赛前李某简单说了比赛规则,但是没有提醒学生避免冲撞,减少受伤的可能性。比赛开始后不久,李某的手机响了,于是便走到一旁和朋友打电话聊天。其间,学生小余在抢球时不慎被同学撞倒,造成小腿骨折。小余的家长起诉学校,要求校方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而学校认为体育老师已经尽了教育义务,过错在于造成小余受伤的同学,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有关。体育课上,学生运动量较大,受伤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普通教学活动;而且未成年人在运动中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好胜心则较强,在运动中往往会过于拼尽全力,相应地也就更容易受伤。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体育教学器材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体育课的教学内容、难度、强度等不符合体育教学大纲要求、明显超过了学生的正常身体承受能力;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过失,如未及时要求和提醒学生运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的热身、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等。
而本案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就属于体育老师未提醒注意事项、未充分进行运动前预热导致的。因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等,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任课教师,未进行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组织学生比赛的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充分的防护责任,对学生摔伤负有责任。由于李某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因此对小余的损失,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