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应该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一、哪些场所应该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案例回放一:

双休日,博物馆举办书画展,小明和同学们去参观。以前博物馆对学生都是半价售票,但今天来博物馆参观的人特别多,博物馆便不对学生出售半价票了,学生必须购买全价票入场。

案例回放二:

7岁的刘某随父母兴致勃勃地前往某歌剧院观看歌剧演出,走至门口时,被歌剧院的工作人员拦住不让其入内,理由是10岁以下儿童谢绝入内,并指出这是歌剧院的规定。刘某的父母再三恳求,工作人员都不为所动。刘某的父母遂将该歌剧院告上法庭,认为歌剧院侵犯了刘某享受国家文化设施服务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定歌剧院的行为侵权并给予经济补偿。

青少年们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为了使未成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这些场所不可以观赏人员过多、经济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而取消优惠,要求中小学生购买全价票入场。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所以案例一中,小明和同学们应当继续享受半价票参观博物馆的权利,博物馆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小明和同学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博物馆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半价优惠。

案例二争议的焦点是,歌剧院不让10岁以下儿童入内观看演出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0岁以下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周围事物尚不能完全理解,对于具有一定抽象性的歌剧、舞剧更不能理解其内涵,也不能达到陶冶情操的目的。同时,10岁以下儿童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容易吵闹会影响到其他观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歌剧院的规定是合理的,谈不上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影剧院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开放,而且要半价开放。可见,某歌剧院拒绝刘某入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刘某父母的诉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32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由此可见,社会文化活动场所不仅应当允许未成年人入内,而且应当依法优先、优惠向其开放。优先、优惠为未成年人开放社会文化活动场所,不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照顾,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

在本案中,歌剧院属于国家社会文化设施。因此它应当为全社会公民服务,未成年人也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同其他公民一样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因此也应当享有得到国家文化设施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场所不但要对未成年人开放,而且还要半价优惠开放。因此本案中歌剧院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刘某入内观看演出的做法损害了7岁儿童刘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