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对自己获得的奖金是否享有所有权?

七、青少年对自己获得的奖金是否享有所有权?

案例回放:

明明14岁,一年前父母离婚后随母亲何某生活。父亲虽不与明明共同生活,但对其仍然十分疼爱,经常去看望明明。某日明明购买了一张彩票,获得了一等奖,奖金为6000元。明明立即将消息告诉了母亲,并与母亲一同将奖金领回。第二天,明明又将这个消息告知了父亲。父亲认为明明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权利领受奖金,奖金应归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与何某平分奖金。而何某认为,明明随其生活,所以明明的父亲无权分得奖金,奖金应当归属于自己和儿子所有,为此两人发生争执。之后,明明悄悄拿出那6000元跑到商场买了一台数码摄像机,回家后告知还在吵架的父母,明明的父母听后立即拉着儿子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人员认为摄像机没有任何问题不予退货。双方各执己见,最终,何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此次买卖无效,商场返还财产。同时明明的父亲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与其平分儿子中奖的奖金6000元。法院对于该案应该如何判决呢?

人们常说孩子的手气比大人好。所以在抽奖的时候常让孩子们去碰碰运气。但我们知道,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由他人代理进行。那么是不是未成年人所有的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才可以实施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果一项法律行为是纯获利的,那么他有权接受法律行为的后果。任何人都不能要求认定这种纯获利的行为无效。法律之所以设置此制度目的还是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民法之所以要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还未获得成熟理智者的利益,使其不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将还未获得成熟理智者排除在其能力不能承担的民事活动或市场活动之外,防止其误入而又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纯粹取得民事权利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作为一种例外是有效的,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所以本案中明明对其抽奖所中的6000元是有所有权的,此6000元归明明自己所有,他的父亲和母亲都没有理由要求明明交出。因此对于明明爸爸的主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既然该奖金归明明所有,那是不是明明就可以自由支配此奖金了呢?明明购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明明用6000元购买了数码摄像机,其标的数额是很大的,显然他的这一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等各方面状况不相适应,因此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必须获得其父母的认可和同意之后才有效。如果父母不予认可,其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商场应当退货并返还钱款。因此明明妈妈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