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权拒绝残疾青少年入学吗?

三、学校有权拒绝残疾青少年入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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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15岁的史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初三学生。由于小时候的一场车祸,造成其腿部残疾,经治疗康复后,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初三毕业时,史某报考了某中专院校,中考成绩出来时,他的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因此他耐心地等待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校录取工作都已接近尾声,同史某一起报考该校的同学,分数比他低的都拿到了录取通知书。眼看就要开学了,史某依然未收到录取通知,于是史某和其父亲来到学校询问原因,学校的答复是:虽然成绩很好,但因为史某腿部有残疾,不太适合在正规学校就读学习,应到专门的残疾人学校去学习;另外对于将来工作分配也是问题,因此学校不予录取。史某的父亲认为,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完全可以在正规非残疾人学校就读;另外,对于以后找工作,工作单位看重的是实际能力,残疾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学校以此为由不予录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史某的父亲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

我国有6000多万名残疾人,其中未成年人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尽管他们有这样那样的身体缺陷,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为了保护、实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还在某些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职业教育法》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同时《义务教育法》第19条也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另外,《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重视,同时又有力地保护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其在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因此能够适应该校的学习生活。且其中考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而该中专学校却以他腿部有残疾为由不予录取,这一行为侵害了史某的受教育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史某的父亲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史某。史某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