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可以自行认定学生为“小偷”吗?

五、老师可以自行认定学生为“小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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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朱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校表现素来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一天,小朱将作业交到班主任办公室,离开以后班主任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便怀疑是小朱所为,于是在课堂上公开质问小朱,要求小朱承认错误并归还钱包。小朱坚持自己并无偷窃,班主任勃然大怒,当众以十分恶劣的词语辱骂小朱十多分钟,并强行对小朱进行搜身,却未找到钱包。随后班主任又将小朱的照片张贴到教学楼走廊墙上,在旁边注明“××班偷老师钱包的贼”,还要求全班同学此后不准直呼小朱的名字,而以“小偷”“猪猡”呼之。小朱深感委屈,但仍然没有承认自己盗窃。第二天,班主任上报校方,要求撤销小朱的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校方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批准了班主任的申请。此后班主任每次上课均对小朱进行长时间的辱骂和讽刺。小朱连受打击,终日精神恍惚,夜里常做噩梦,甚至不敢去学校,学习成绩直线下滑。一星期后,小朱不堪忍受班主任的责骂以及同学的白眼,服用家中的农药欲自杀了事,幸亏被母亲及时发现,才幸运脱险。不久,公安局抓获一名在公交车上行窃的扒手,在其住所查获的赃物中发现了小朱班主任的钱包。

因侮辱名誉而发生的纠纷大多发生于成年人之间,于是我们不禁要问,未成年人有没有名誉权?校园内是否存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名誉权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当中,小朱的班主任丢失钱包后,在毫无证据也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主观怀疑便质问学生,还利用身为教师的优势,强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言语威逼辱骂以及身体搜查,并给学生起带有侮辱性质的绰号、外号,这已经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同时,班主任将小朱的照片张贴到教学楼内,并注明是贼,这既侵犯了小朱的名誉权,又侵犯了小朱的肖像权。“三好学生”是授予学生的一项荣誉,该项荣誉授予后,其荣誉权就归小朱所有,《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荣誉权。学校未经合法程序即草率撤销,是对小朱荣誉权的一种侵害。因此,学校的行为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如果因荣誉权受侵害而受到损失,如因为“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被学校违法撤销,导致未能享受到本应享有的中考加分待遇,而以几分之差无缘报考的高中,则学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