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吗?

案例回放一:
小雷原是某中学初二乙班学生。某天下午在语文课上,因小雷喊叫其他同学绰号,扰乱了课堂纪律,张老师对其进行了体罚,造成小雷右颞顶部及右下颌软组织轻度挫伤。次日,小雷的家长到学校交涉,张老师当面向小雷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学校在支付小雷医疗费500元后,按照小雷家长的要求将小雷由初二乙班转至初二丙班。
案例回放二:
小刘2008年考入某中学就读初中一年级,张老师时任该校初一语文教师。2009年3月,张老师在上课时将小刘叫到讲台旁,对小刘进行了体罚。4月上旬,小刘弃学在家。自4月中旬起,小刘便表现出行为孤僻、少语、自言自语、冲动等症状,小刘父母带他先后到省内外精神病医院就诊治疗,最终小刘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155天,共花医疗费9.5万元。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在中小学中,不少教师通过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其感到疼痛,以这种方式来责罚不遵守纪律或是未交作业的学生。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体,也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在我国古代的私塾教育中,教书的“夫子”用竹板来责打不肯用功的学生,这种“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的教学观念,在当今仍具有很深的影响,以至于体罚被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司空见惯。常见的体罚方式有罚站、罚跪、用教鞭打手心、罚绕操场跑圈等,严重的还有打耳光,用黑板擦、扫帚等责打学生,甚至命令其他学生轮流打某个学生。
变相体罚的惩罚措施一般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通常采用罚抄课文、罚做值日、不让吃饭、放学后不让学生回家、不分青红皂白辱骂或者挖苦学生、无故禁止学生参加班级活动等侧重于在心理上施加压力,使受罚学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措施。相比体罚,变相体罚对于学生身体的损害并不那么明显,表面看来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也更为普遍地被采用。但是,变相体罚对受罚学生造成的心灵创伤不可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远未健全,因变相体罚带来的羞辱、愧疚等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同样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特别是变相体罚往往和体罚结合在一起,这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在现实中,甚至危及未成年人年轻生命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这些行为是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所明确禁止的。针对此类案件,《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