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二、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img

案例回放:

2008年9月某日,某市实验小学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共有300多名师生在学校就餐后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中毒师生被紧急送至医院后,经医生诊断认为,这是典型的食物中毒症状,是由于饮食不当,造成了胃肠功能紊乱。医院对送治师生采取了洗胃、催吐、输液等治疗措施。由于救治及时得当,患者第二天均出院,没有出现生命危险。

据了解,发生类似病情的师生当天中午都在食堂吃了豆角、凉菜和米饭。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学生食用了食堂未做熟的豆角。豆角等豆类食物中含有的植物血球凝集素、皂素对胃肠黏膜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并对细胞有破坏作用,需要充分加热才可将这两种物质破坏。人一旦食用了未煮熟的豆类食品,就可能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头晕、头痛等中毒症状。

卫生部门曾经明令禁止在学校食堂制作豆角等有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对于四季豆、鲜蚕豆、黄花菜、发芽的土豆、红薯、鲜木耳、青西红柿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物也要多加注意。而某市实验小学食堂不遵守相关规定,并在制作过程中未将豆角煮熟烧透,导致学生食用后中毒。

食物中毒事故属于严重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里的食物中毒事故由于大都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就更应引起重视。学校的食堂是学生日常集体用餐场所,学校食堂做出的饭菜是否安全卫生,会影响全校师生的健康。因此,学校一定要重视对食堂的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一方面,学校在平时就必须高度重视食物安全问题,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食堂或其他组织学生集体用餐的机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绝对不能出现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况。

另一方面,学校方面应当尽可能协助卫生机构及时救治病人,对于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应忙于清理,而是要加以保留,以便事后调查发生事故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学校要予以充分配合,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造成更多学生食物中毒。不过,对于食物中毒事故,与其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只有严格做好防备措施,不抱侥幸心理,将疏忽大意导致的卫生漏洞降到最低,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在校学生的饮食安全。

学校应督促食堂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管辖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增加检查频率。

而作为学生来讲,也应具有食品安全卫生的主动意识。中小学周边往往有很多经营零食、小吃的摊贩,未成年人大多比较“馋嘴”,往往抵不住这些花样繁多的食物的诱惑,而恰恰是这些无证照的小摊贩出售的食品在卫生方面存在种种问题,极易导致食用后出现不良症状。所谓病从口入,自身注意饮食卫生是自我保护的关键。在这方面,学校也应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饮食卫生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