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本案中,鉴于王鑫的舅舅作为监护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王鑫的姑姑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须具备以下要件:(1)经有关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这里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是指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本案中王鑫的姑姑。(2)监护人免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在作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的判决时,应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所以具体到本案中,王鑫的姑姑可以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是撤销王鑫的舅舅的监护人资格,二是改由自己担任王鑫的监护人。既然王鑫也已经十几岁了,而且他愿意与姑姑一起生活,法院可以对王鑫的姑姑的请求予以考虑。法院同时应判决王鑫的舅舅将其管理的10万余元财产扣除两年的正当花费后,全部返还王鑫,并交新的监护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