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谷寿夫的审判附件
抗战胜利后,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石美瑜任庭长。由于松井石根被列为甲级战犯,根据盟军总部相关规定,松井石根必须接受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因此未能引渡到中国。受到南京民众的压力,国民政府国防部多次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罪大恶极、南京大屠杀的元凶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审判,但时至数月都未能获准。后来,在东京参加远东军事法庭的中方法官梅汝璈积极斡旋下,最终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战犯被引渡到南京接受审判。
谷寿夫,东京人,1937年12月12日率第六师团最先攻入中华门。谷寿夫是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之一。抗日战争刚结束,战犯处理委员会就将谷寿夫列为重要战犯。1946年2月2日,谷寿夫被盟军总部逮捕,8月2日,被引渡到中国。10月19日,军事法庭提讯谷寿夫,但他极力否认南京大屠杀罪行。12月31日,战犯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正式起诉谷寿夫。1947年2月6日至8日,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了3天的公审,控辩双方进行激烈争辩。审讯中,谷寿夫一直拒不认罪,除了在法庭上狡辩外,还多次以书面方式呈递申辩材料,一再辩解自己无罪,他还称其本人特别重视军纪军风,他认为战争罪行是其他部队所为。在南京军事法庭上,80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对谷寿夫的狡辩给予了有力反驳。
正觉寺住持莲华因当时不在现场,逃过此劫。作为幸存者,他将正觉寺僧徒遭日军屠杀的控诉材料经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提交给审判法庭。由于受害人为向善念佛的知名僧人,且证人证词完整,事实确凿,受害僧人的信息形成的15件调查表均被法庭采信,定为审判谷寿夫战犯案的甲字(集体屠杀类)第29-33、35、36、38-45号证据。
在慧光被害调查表,甲字第40号证据“被害详情”一栏中写道:
据证人目睹详述,本寺僧道慧光等十五名(各姓名另列表)均看守寺院,被日寇中岛部队士兵集体均以步枪射死,或用刺刀戮(笔误,应为戳)杀。同时并有不知姓名躲难者三十余名,亦在本寺空地遭屠杀。但物用东西均损失,被掠一空,不可胜计。
莲华报告的被害僧徒数量是15人,而非纪念碑碑文中所写的17人,多出的两人为难民,而非僧人。该件除交代慧光被害情形外,对整个惨案状况亦有综述,而其他14件调查表则只就被害者本身作简要记述,谓:“据证人(莲华)详述,受害人系本寺僧道,与慧光等被日寇集体屠杀。”15名僧人的具体名单为:慧光(46岁,江西人)、慧兆(57岁,浙江人)、德才(34岁,泰州人)、宽宏(14岁,如皋人)、德清(58岁,江苏人)、道禅(45岁,江西人)、张五(28岁,泰州人)、源谅(47岁,湖北人)、晓侣(38岁,江西人)、慧璜(48岁,南京人)、源悟(52岁,泰县人)、能空(75岁,江西人)、倡修(58岁,淮城人)、广祥(32岁,泰州人)、广善(36岁,淮城人) 。其中,最年长的能空已75岁,最年幼的宽宏才14岁,被害地点都是“本寺空地”。
由于正觉寺寺内难民是临时避难,且时隔久远,莲华对其姓名无法记忆,只能笼统地说“不知姓名躲难者三十余名”,自在情理之中。那么,这些难民的姓名、身份能否考实呢?我们有幸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中见到了1946年8月5日正觉寺惨案幸存者郭夏氏、李陈氏等向调查员顾威作证具结的刘和尚等10人的被害调查表,这些调查表后来被审判法庭定为审判谷寿夫战犯案的甲字第34、37号和乙字(零星杀害类)第73-79、278号证据。调查表中对于各被害人的被害情形都有具体记述,兹录如下(括号内文字系据调查表内容补注):
据证人(郭夏氏)详述,受害人(郭荣寿,46岁,南京人)系本人之夫,于是年(1937年,以下同此——引者注)因日寇进城避难该寺,遂遭日寇枪杀。
据证人(郭夏氏)详述,受害人(刘和尚,18岁,南京人)系本人之婿,于是年因日寇避难正觉寺,被日寇用刺刀戳肩膀一刀,胫一刀,屁股一刀,当日未死,于次日又被日寇用刺刀戳死。系刘郭氏之夫。
据证人(郭夏氏)详述,受害人(刘金泉,36岁,南京人)系本人亲属刘郭氏之叔公,于是年因日寇避难正觉寺内,当日(15日)被日寇拖去抬物品,因受害人要求回家,遂遭日寇在乌衣巷枪杀。
据证人(郭夏氏)详述,受害人(周宏元,年龄不详,南京人)系同避难该寺,因日寇进城,于是年被日寇枪杀。尚有受害人之妻(周乔氏)及女儿周小二一并被枪杀。
据证人(郭夏氏)详述,受害人(周乔氏,年龄不详,南京人)系同在正觉寺内避难,于是年被日寇枪杀。其夫及女儿亦是日被枪杀。
据证人(郭夏氏)详述,受害人(周小二子,11岁,南京人)系被难者周宏元之女,被日寇用步枪射死。同时,受害人被打死后,被日寇将上下身衣服剥光,并用泥涂于满身。
据证人(李陈氏)详述,受害人(李宏奎,35岁,南京人)系本人丈夫,于是年因日寇避难正觉寺,被日寇拖在该寺内用步枪射死。尚有小叔李洪涛、公公李发芝、儿子李金荣、伙计王起发,亦被在场枪杀。
据证人(李陈氏)详述,受害人(李发芝,62岁,南京人)系本人公公,于是年因日寇避难该寺,遂遭日寇枪杀。
据证人(李陈氏)详述,受害人(黄布堂,33岁,淮城人)于是年因日寇避难该寺,藏躲木箱内,遂被日寇以刺刀戳死。尚有受害人之子小二子,六岁,亦被日寇用刺刀戳死。受害人系本人近邻。
据证人(李陈氏)详述,受害人(黄小二子,6岁,南京人)于是年因日寇随同其父黄布堂避难该寺木箱内,遂被日寇用刺刀一并戮死。
以上10件,共涉及被害者13人,分属郭夏氏、周宏元、李陈氏、黄布堂4个家族。关于李宏奎被害调查表中提及的李洪涛、李金荣、王起发3人,当亦分别填具了被害调查表。
郭夏氏、李陈氏还向参议会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员报告(原件现藏南京市档案馆)说:“是年因日寇进城时,有管姓名不详,及有不详姓名等,约计十五六名,均避难防空壕内,遂被日寇用机枪扫射,均无幸免。”据此可见,被害者中当另有身份不详的管某一人及不知姓名者十四五人,加上有名有姓的13人,共计二十八九人,与莲华所说“三十余名”成相互印证,被害的难民当在30人左右。
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审判,共历时6个多月,除正觉寺惨案外,法庭调查确认证据四五千件之多,证人出席500多人,法庭以充分可靠的证据判处谷寿夫死刑。
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被押往雨花台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