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
1日 《夏丏翁羊毛婚倡和诗》刊《万象》第3卷第3期,收上述同人诗作16律。
3日 叶圣陶致信开明同人(蜀沪第111号),告内地诸人对于增资提案之见解。
10日 午间与章锡琛、王伯祥、郑振铎、郭绍虞、陈乃乾、王统照、周予同、吴仲盐在杏花楼聚餐,摊费六十六元余。
11日 致信郑蔚文。
蔚文足下:
别来想安善。世界股事已为询诸陆经理,据云并无此例。小病数日,今日始能作复,想劳久待矣。弘一大师纪念集已作排校中,工料昂贵,需费约数万元,亟盼有人喜舍助缘。乞为转告诸先生及明远同人。专布,即颂 筹祉。
夏丏尊 九月十一日
同日 王伯祥致信叶圣陶,附夏丏尊信。
13日 下午四时出席第九届第四次董事会,朱达君、孙祖基、濮文彬、章育文、耿济之、周予同、章锡琛到会,王伯祥做记录。决议赶办增资登记。
同日 致信夏龙文。
阿龙:
来信收到,据楼建南君(按:即楼适夷)自余姚来函,文川不在余姚,回故乡任乡长,难怪久无复音。带去之书与稿纸,如未带出,可暂缓。或交便人带“余姚东门外后街楼葆纯收”亦可。如已带出,也无妨,因我已函告楼君,嘱其往文川家探询也。近日想已任新职,待遇较前职如何?经商目标定否?甚念。附致张君书,即转交。沪寓平安。
钊 中秋前一日
15日 出席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推朱达君为主席,报告到会股东户数及权数,已足法定人数。监察人代表章育文报告此次所增新股二百八十五万元已如数一次缴足,并无金钱以外之财产抵作股款情形。主席宣告应即由董事会依法呈请注册。
19日 舒新城日记载:“丏尊函还《我和教育》校稿,谓该书能保存五四以后之教育资料不少,至为可贵。又谓近为弘一法师集纪念册需款三四万元,正募化,请随喜捐助,交稣典云。拟捐百元。”
21日 叶圣陶致信开明同人(蜀沪第112号),附内地所登广告底稿。
23日 致信郑蔚文。
蔚文老棣:
惠书快悉,弘一师记念集募缘并无缘簿,因不想广募,所以纯以私人接洽,将来书成后(赠施资者一册),当于卷末附载功德人姓氏及施资数目也。明远旧友如有意施助,可随力为之,数目现定百元以上(兄自出五百元),因赠书一册须四十元许,出百元以下,便无沾光之处矣。严瞿二君处乞代为以此情转告,并望以此标准,即为奔走征集,先将功德人姓氏及数目抄示(月末寄到),因书已将排好,须登入也。此布,颂筹祉。
夏丏尊 九月廿三日
本月 为弘一大师纪念会编印的《弘一大师永怀录》作序。序言曰:“弘一大师示寂之周年,上海纪念会同人搜辑各方记述懿行及哀诔之作,编为一集,以寄追怀,名曰《弘一大师永怀录》。……综师一生,为翩翩之佳公子,为激昂之志士,为多才之艺人,为严肃之教育者,为戒律精严之头陀,而卒以倾心西极,吉祥善逝。其行迹如真而幻,不可捉摸,殆所谓游戏人间,为一大事因缘而出世者。”此书于10月由大雄书店出版,内收夏丏尊《怀晚晴老人》《弘一法师之出家》《〈子恺漫画〉序》《弘一大师的遗书》及译作《弘一律师》。
本月 与吴仲盐、章锡琛等处理挖掘美成印刷厂残址掩埋铅块事。
1941年秋(按:据王伯祥日记载,应为1943年秋。详见8月27日、9月11日、9月27日、10月1日日记),美成厂的经理吴仲盐先生来上海与琛公、夏丏尊先生商议,大家认为美成厂原存有大量的铅字、铅锭,工厂被毁时大火燃烧,铅字被熔化后流入地下,按此推算在厂基下面凝结着相当数量的铅块,如能挖掘出来其价值是很可观的。经琛公等商定,即雇工在美成厂的基地上日夜开掘,当时发现这块地已被人挖掘过了,结果只掘出一面盆的铅块,希望全部落空。不料,此事被厂基的主人知道了,认为未经征得他的同意擅自开掘,是侵犯了他的产权,即请了律师要对琛公等提起诉讼,赔偿产权损失。有一天,我听到琛公与夏丏尊先生谈及这件诉讼事。夏先生说,掘地的费用已经付出了一笔钱,现在再要承担赔偿费,大家无钱应付,因此颇为担忧。当时我无意中问起厂基主人的姓名籍贯,琛公说姓王,浙江湖州人,是一位丝茧商。开明原来租来一所大的丝厂作为开明的办事处、仓库以及美成厂厂房等。我说,如果是湖州的丝茧商,我或者可以设法浼人进行调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