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城市”向发展中国家的传导与合法化
2026年03月27日
第一节 “全球城市”向发展中国家的传导与合法化
“全球城市”无疑是当前城市研究公认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尽管全球城市并没有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定义,也没有哪个权威的国际机构以定性或者定量方式来界定具体范围,但纽约、伦敦、东京、巴黎、新加坡、香港等城市被公认为全球城市。这些城市令人艳羡的影响力、异常雄伟的城市景观和世界主义的文化氛围为发展中国家所渴望,他们纷纷树立了“全球城市”的发展战略(Deliberate Building)。[1]这样“全球城市”便以精简、标准衍生出对城市发展战略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这一发展战略确实取得令人惊叹的发展业绩,包括快速的经济增长、先进基础设施、耳目一新的城市景观,以及世界主义的文化氛围,却也对城市内在整合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尤其贫民的公共服务供给、资源再分配和阶层流动,甚至造成根本性的社会分裂和政治动荡。也有研究注意了全球城市发展战略内嵌的矛盾性和不足性,譬如对制造业不够重视、对平民的包容心不够、缺乏对区域性和根植性的足够关注,忽视了气候环境变化以及技术创新等最为前沿的命题,由此提出了全球城市迭代和模式多样化的命题。[2]从实践层面看,发展中国家确实意识到上述弊端,仍竞相采取扩张全球性、引进流动性、注重高端性的政策措施,这说明“全球城市”在发展中国家成功地实现了合法化。那么,这种战略是如何从发达国家转导到发展中国家,传导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又如何确立起高度的合法性,上述过程和全球城市理论本身息息相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