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地方有更大的灵活性

(一)赋权地方有更大的灵活性

灵活性主要针对中央—地方分权体系,地方在制定国际合作政策、推进合作路径时能否有更多的自主探索权限。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地方国际合作的生命线,生命线约束下地方国际合作的频率、深度和热度往往随着外交氛围改变而改变。例如,2012年中日因钓鱼岛、历史认知等原因使南京—名古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趋冷,更因名古屋市长发表否认南京大屠杀言论而暂停;2016年韩国决定布置萨德导弹之后,地方交流也遭受重大冲击;捷克市长对北京友好城市协定中的“一中条款”进行质疑也将极大地影响双边交流合作。地方国际合作在外交战略地位的提升以及对务实合作效果的日益重视,在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感情前提下,地方国际合作多大程度上被允许保持灵活性有进一步探索空间。更进一步,出于发展和治理需要,目前地方国际合作机制创新,如经贸合作区、跨境旅游区、自由贸易区等都是中央制度和政策供给的结果,自上而下的路径占了主导地位,远不能适应发展迅猛、潜力巨大的合作需要,也与日益提升的地方合作地位不匹配。自下而上的地方自主探索意义彰显,然而地方自主探索也确实存在风险,包括低水平重复、地方间的过度竞争、明显违反国家整体利益的项目,这就提出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如何对接的问题。总体看,应通过立法和相应的指导性准则来进行。立法是制度性分权的表现,立法需要明晰地方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过程;指导性准则应着眼于提升合作可行性和有效性,包括什么情况下国际合作应积极推动、什么情况是不必要的,如何遴选潜在合作伙伴、合作具体内容、相应能力建设、事前预判和事后评估比较等。立法和指导性准则应赋权地方根据具体情势探索实验创新的空间,而地方也应规避显而易见毫无成效的活动以及可预见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