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外交:根本动力、理论前提和操作模式

第一节 城市外交:根本动力、理论前提和操作模式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城市外交概念,由荷兰国际关系研究所学者简·梅丽森提出,即“城市外交是城市或地方政府为了代表城市或地区以及代表该地区的利益,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展与其他行为体的关系的制度和过程”[1],涵盖了“安全、发展、经济、文化、网络、代表”6个方面。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李小林认为主权国家仍然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主角,城市发展仍主要为国家利益服务,城市的对外交往是在国家总体外交大局下的“授权”行为,也即城市外交应当服从于总体外交,是中央政府政策指导和授权下所从事的对外交往活动。[2]这意味着城市外交不能仅仅代表城市或地区利益而必须反映国家战略和总体外交诉求,甚至应首先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外交利益需要,也意味着城市对外行为和总体外交利益相悖是不妥当的,城市外交只具有“执行”层面上的意义。举个例子来说,广西钦州是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城市,其城内“中马工业园”却关联到东盟地区战略,属于典型的城市外交,[3]中马工业园本身并非广西钦州可以单独设定或者自我规划的,必须服务于中国—东盟的关系。这种定义显然弱化、缩小了城市本身对外行为的主体性及其背后的动力学,相关的经验范畴和外延也多聚焦于国家利益这一高级政治属性,忽视了日益深入的全球化进程对城市发展的牵引以及城市越来越强烈的自主发展诉求。事实上这种外向牵引力和自主发展诉求并不总是和总体外交所定义的国家利益完全一致。例如,南京和日本城市名古屋是友好城市,并不必须坚持和中日关系氛围大体相宜的措施而放弃对双方都有益的对外关系行为,如环境治理、城市建设和规划、经济产业链的合作等,由此可见城市外交和总体外交可以有某种程度的不一致。当然,这种不一致特别大的可能性发生于巨型城市,如纽约、伦敦、巴黎、东京、孟买,具体到中国就是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一般来说,巨型城市归于制度性分权和政策性分权,有着更多的战略诉求、制度空间、资源条件,开展的对外行为更多着眼于自身发展而非总体外交定义的国家利益,这就和普通城市产生明显区别。挖掘这些巨型城市对外行为的特殊性就必须回归这类城市的本质属性即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巨型城市往往是全球化的节点,承担着资本、货物、信息等流动空间的管理和控制功能,并在行使这种管理与控制功能时内生出对外行为的驱动力、制度空间和资源基础。因此,要理解这类巨型城市的对外行为或者城市外交就必须将其置于全球化和城市理论界提出的“世界城市”理论范式之下。笔者将着重发现世界城市理论视野下的城市外交的根本动力以及发展中大国巨型城市操作城市外交的理论前提和基本模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