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应得
2025年10月20日
罪有应得
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佃兵、郭斌山、张锦喜、刘光荣明知所拆变压器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却以盗窃的手段将其拆毁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
赵佃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郭斌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锦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光荣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赵佃兵、郭斌山大吃一惊,十分不解地喃喃道:“我们只偷了3千余元的铜线,就判死刑。是何原因?”
审判人员向他们做了法律解释后说:你们还有上诉的权利,可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是,赵、郭2人提起上诉。
7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将郭斌山改为死缓,张锦喜改为15年徒刑。同时核准赵佃兵死刑。
8月3日,罪大恶极的赵佃兵,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这伙变压器下的鬼影得到了应有的可耻下场。
【注释】
[1]原载1994年8月《榆林法院报》,文中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