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踩中了窃电就是犯罪这颗雷[1]
2025年10月20日
他,踩中了窃电就是犯罪这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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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身为电力职工却目无法纪、利令智昏,勾结不法分子监守自盗,最终被绳之以法。1998年7月13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窃电案,郭斌斌等3名罪犯受到法律严惩。
案犯郭斌斌,原系周至县电力局终南镇供电站职工。郭斌斌目无法纪、私刻封印、自购封钳,于1997年9月在终南供电站尚村馈路留村,与村电工严超团合伙窃电。他们私自打开留村总表铅封,将表倒拨5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650元,郭从严手中分得赃款2000元。同年11月至12月,郭斌斌又与王屯村电工王党旺勾结,采取同样的不正当手段,将王屯村总电表倒拨400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2120元,郭分得赃款1000元。
在今年省属农电系统组织的声势浩大的反窃电活动中,周至县电力局周密部署,配合县公安局一举破获郭斌斌窃电大案。郭斌斌、严超团、王党旺因涉嫌盗窃,先后被刑事拘留,1998年3月被依法逮捕。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3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98年7月13日,周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款和第72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郭斌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严超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党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为了严明纪律,严惩电力职工的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决定,解除与郭斌斌的劳动合同。
编后话 高悬利剑,斩断黑手。郭斌斌窃电一案的处理是法制的胜利。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那些同法律做对的人,终将会被绳之以法。
【注释】
[1]原载1998年9月30日《陕西省农电管理局简报》总1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