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剑
2025年10月20日
正义之剑
根据榆供电用发[1992]10号《关于报送〈关于响水村电工胡丕军窃电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鉴定书〉》报告:胡丕军在423天时间内,采取各种手段,置供电部门的多次警告于不顾,连续7次大肆进行窃电活动。累计窃电达5万多度,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53元。
为了伸张正义,呼吁对窃电者绳之以法,1992年5月26日、6月9日《中国电力报》《榆林报》分别刊登了由榆林供电局宣传部门采写的《查窃电,电力局长被绑架;执法纪,惩处罪犯受制约》通讯稿。在榆林地区公安处和横山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下,在强大的舆论面前,使这一案件得到公正裁决:胡丕军窃电已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逮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之规定,依法对胡培祥、杨翠英(胡丕军的兄、母)分别治安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