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窃电者应坚决绳之以法——横山“3·11窃电事件”透视

对窃电者应坚决绳之以法——横山“3·11窃电事件”透视

在陕北这片广袤深厚的黄土地上发生了这样一起耸人听闻的事件:农村电工胡丕军,采取各种手段,先后7次窃电,继而在光天化日之下其家属大动干戈,非法拘禁电力局副局长近5个小时。

“3·11窃电事件”真相

1992年3月11日,横山县响水供电站。

上午11时许,电力局副局长孙秀山正与响水村负责人及供电站人员商议有关用电问题。突然,一位老头(案件人胡丕军的父亲)闯进房门,跪倒在孙秀山的面前连连磕头,并哭嚷道:“我的儿子被你们的人打了,现在人都找不见了,你们还我的儿子”。虽经孙秀山等人多次相劝,但都无济于事,无理纠缠达一小时之久。

12时许,为了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供电站职工袁世文以下班为由,劝解闹事者离开,孙秀山等人随即也走出了房门。这时,胡丕军的母亲和哥哥却气势汹汹地赶到院内,对着孙秀山就是一阵横加指责和辱骂。

12时10分,胡丕军的两个叔父也来到闹事现场,并疯狂叫嚣到:“交出我们的人,交出打人的凶手”“不交出打人的凶手,我们就和你们没完”,随即对孙秀山展开围攻。“我没打人,也没看见谁打人……”任凭孙秀山如何解释,周围的人如何劝阻,闹事者的嚣张气焰始终无法平息。

12时20分,围观的村民越来越多。“老娘和你没完,你跟老娘走……”胡丕军的母亲使出泼妇手段,对孙秀山一边肆意辱骂,一边野蛮厮打,随即母子二人胁迫着将孙秀山拉走。在场的朱国华、雷志繁上前劝阻时,也遭到胡母儿子的拳打脚踢。途中,母子俩数次当着围观者的面,对被挟持的孙秀山实施人身攻击。到了胡丕军家后,他们便将孙秀山扣留。其间,他们继续采用威逼等手段对孙秀山加以围攻,声称:必须写出打人者的名字和检讨,交出打人者,签字盖章后方可放行。否则的话,来的路你看下了,回的路你不好走。

16时40分,胡丕军的家属得知榆林供电局、响水乡政府、响水派出所正派人前来的消息后,自知理亏,无法抗拒,无奈只得将孙秀山放行,一场“戏”总算是收场。

横山发生的“3·11”事件引起的风波,已越出了这个小县的境界,也越出了正常业务的界限,造成了违法行为。

风波长镜头

从横山县电力局报案材料和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及采访札记中,我们摄取了如下一组镜头:

1990年农历十一月,胡丕军担任响水乡响水村电工。

1991年元月,胡丕军故意损坏计费计量装置,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反接,电压回路断开进行窃电。2月10日,响水供电站职工徐国仕在响水村抄表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考虑到马上就要过年,徐国仕便将原来的接线方式改为正常接线,决意待后处理。

3月15日,徐国仕再次发现胡丕军实施偷电行为,他便将此情况汇报给了站长贺怀斌,并停止对该村的供电。谁料想,徐国仕前脚刚走,胡丕军后脚跟进,随即又用铝丝代替丝具进行窃电。

3月21日,当得知响水村违章用电的情况后,徐国仕、李海鱼再次来到现场予以停电处理,在返回途中,遭到该村一些人砖头瓦块的袭击,好在他们凭借摩托车的快速灵活,才免遭其害。

3月21日下午,县电力局召集了该乡、村及社教负责同志10多人,就窃电问题进行了座谈,最后以补收电费500元、交清拖欠电费后予以恢复供电做了处理。

然而,在以上窃电行为被查获后,胡丕军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采取更加隐蔽、更加疯狂的手段继续进行窃电。

1991年8月,胡丕军将电流互感器内二次线短接后进行窃电。

1991年9月,胡丕军又用铝丝代替丝具进行窃电。

1992年元月,县电力局领导在该村检查时又发现,一只互感器的二次接线被断开,再次暴露出胡丕军的窃电行为。当他们找到胡丕军后,胡写下了这样一份证明材料:

我胡金林

我将互感器两根内线短接,短接时间从古历10月分(份)开时(始)一直到现在

从现在开时(始)我在(再)从(重)新做人

望局长从青(轻)处理

胡金林

1992年元月24号

注:( )内的字为编者校正所加。

时隔不久,徐国仕又一次发现,胡丕军采用铝丝代替丝具的方式进行窃电。

面对胡丕军这种疯狂不断,愈演愈烈的窃电行为,1992年3月9日晚10时许,电力局副局长孙秀山带领榆林供电局公安科和其他5位同志到该村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他们再次发现,胡丕军采用变压器低压柱直接挂线的方式进行窃电。随即他们便找来胡丕军进行现场指认,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胡对自己的窃电行为供认不讳。

胡丕军再次写下了这样一份证明材料:

我叫胡丕军又名胡金林男现年31岁是响水村的电工,我从许(指徐国仕)(抄)表后的地(第)四天用外接线的方法偷的电,被1992年3月十号被当长(场)抓住。当时流75安(指电流为75A)电表不动。

胡金林

92年3月9日

注:( )内的字为编者校正所加。

3月10日,胡丕军又向联合执法检查组写下这样一份证明材料:

我叫胡丕军现年30岁,是响水村电工。

因多次偷电被供电部门处里(理)过,第一次在元月分(份)偷电被供电部门罚款1500元。我又在昨天晚上偷电被供电部门当厂(场)抓住。

从现在我认识到电能也是一种商品,偷电就是偷商品就是盗窃国家能源这种商品的一种不法手段。

希望供电部门对我严历(厉)处理。

同时我希望广大用电户和农村电工,不要向(像)我这样偷盗国家能源。

我希望要人人节约用电,人人保护国穴(家)能源。广大用电户和农村电工不要学我胡丕军。

向(像)我这样决(绝)没有好下场。

胡丕军

92年3月10日

注:( )中的字为编者校正所加。

然而,说归说,写归写,做归做。胡丕军见势不妙,为了能够逃脱其窃电罪责,胡一方面假意妥协,另一方面与家人密谋,于是,上演了一出栽赃陷害的丑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