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破坏 国法不容 一行恶棍 认罪伏法 榆林中院一审从重判处两起破坏电力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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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活动,近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从重判处两起破坏电力设备案。罪犯赵佃兵、王林峰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罪犯郭斌山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白利平、张锦喜、刘随民、刘光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5年、5年、5年。
罪犯赵佃兵是榆林市上盐湾乡农民。该犯于1993年4月至9月,纠集该乡农民郭斌山、张锦喜、赵五旦(潜逃)和横山农民刘光荣,利用晚上无人之机,先后作案6起,共盗拆上盐湾乡和镇川镇正在运行使用的农用抽水变压器6台、照明用变压器1台,拆得变压器铜芯线485斤,均销赃给镇川镇收废品的个体户王茂存(免予起诉),得赃款2880元,破坏变压器总价值达87354元。
罪犯王林峰是清涧县解家沟乡农民。该犯于1988年冬至1991年9月,先后纠集该乡农民白利平和双庙乡农民刘随民,在清涧、绥德、子洲、米脂等地单独或结伙作案9起,破坏照明和灌溉用变压器6台,盗剪高压铝线10公斤,破坏价值为42549.5元;还盗窃多年闲置不用的3台变压器铜芯线,价值13198元,后在米脂县作案时被抓获。
【注释】
[1]原载1994年5月26日《西北电力报》第25期第2版、1994年8月《榆林法院报》第2版,高天宇参与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