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丕军窃电一案得到处理

胡丕军窃电一案得到处理

本报讯 横山县响水乡响水村电工胡丕军窃电一案(《中国电力报》5月26日,《榆林报》6月9日做过详细报道),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近日得到处理。

农村电工胡丕军,从1991年起至1992年3月一年多时间里,采取各种手段,置供电部门的多次警告于不顾,连续7次大肆进行窃电活动,累计窃电5万多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553元之多。为了逃脱其窃电罪责,1992年3月11日,胡丕军还与家人密谋,野蛮厮打、非法限制电力干部的人身自由。

事发后,榆林地区公安处和横山县公安局予以高度重视,他们在供电部门做出窃电经济损失鉴定之后,对这一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一、依法追究胡丕军的刑事责任,提请逮捕。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之规定,依法对胡培祥、杨翠英(胡丕军的兄、母)分别治安拘留15天。

横山县检察院已于6月6日批发了对胡丕军的逮捕令,县公安局已2次组织力量对在逃犯胡丕军进行出缉。截至发稿时,逮捕工作仍在进行。

本报对此将做进一步跟踪报道。

(原载1992年6月26日《中国电力报》、1992年6月《榆林供电报》总第5期第1版,刘志强参与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