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公职管理人探索
温州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的一个特色是公职管理人设置。[8]2020年5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公开发布:温州在全国率先探索运用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这一探索的依据为温州2020年4月24日正式印发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下称《公职管理人纪要》)。《公职管理人纪要》共15个条文,涉及公职管理人的管理、公职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公职管理人的职责以及工作的保障机制四个部分。[9]
温州的公职管理人制度实际上对前述《学者建议稿》中的公职管理人与《深圳征求意见稿》及其后正式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提及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程度上的探索。这一制度的特征是“个人担任,机构管理”。“个人担任”是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职管理人由个人担任。关于公职管理人的资格身份问题,设置了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公职人员,这是公职管理人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还要考虑管理人的法律专业素养要求。因此,确定公职管理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具体的公职管理人名册,由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编制确定。“机构管理”是指管理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承担。为此,温州市司法局专设了破产公职管理人工作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该部门将履行对公职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等职责,确保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事务落实。
在公职管理人的适用范围方面,《公职管理人纪要》考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总体上并不复杂,又处于制度探索阶段,所以目前没有对适用公职管理人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定,而是由法院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定公职管理人。同时,考虑2019年7月10日温州市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形成的《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亦被称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纪要》)中规定了由政府预清理的条款,为了填补预清理期间管理人缺位的空档期,纪要规定在由政府预清理时,由公职管理人协助完成事务性工作,这有利于更好地推进预清理工作。[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