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员工 保险 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王 竹 张玉双

摘 要:就保险公司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分担形态和赔偿范围有巨大的差异。对保险公司适用按份责任将不当减轻犯罪员工的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则缺乏适用前提。最终责任人是保险公司的犯罪员工。从“先刑后民”的司法实践来看,应把《经济犯罪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理解为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预防该类犯罪行为的注意义务,并赋予承担了补充责任的保险公司以追偿权,但该追偿权应该劣后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保险公司员工;经济犯罪;民刑交叉;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补充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5-0118-15

[作者简介]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张玉双,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6JJD8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