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责的效果
免责是通过消除破产债权人向破产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可能性,来促进破产债务人的经济再生。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日本破产法》第253条第1款将免责的效果规定为,“破产债务人除了依破产清算程序实施的分配外,就破产债权免除责任”。关于“就破产债权免除责任”应当如何解释,在日本争议颇大。通说着眼于条文的文义,认为债务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责任消灭,那么债务将作为自然债务继续存在。按照这种观点,破产债权人尽管在免责之后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其债权,但依然可以接受来自破产债务人的任意清偿。[17]与此相对,少数说认为,免责的效果是债务本身消灭,那么破产债权人不得请求破产债务人任意清偿,破产债权人已受领的、来自破产债务人的清偿为不当得利。[18](https://www.daowen.com)
免责的效力原则上及于全部破产债权,但出于政策性理由,《日本破产法》将部分债权列为“非免责债权”,即不受免责效力的影响。依照同法第25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非免责债权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税收等请求权。第二类是因破产债务人恶意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类是因破产债务人以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不属于因恶意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第四类是涉及亲属关系的一系列请求权,具体包括因夫妻之间的协助和扶助义务、婚姻费用的分担义务、对子女的监护义务、扶养义务以及类似义务而发生的请求权中涉及合同约定的情形。第五类是因雇佣关系而发生的职工的请求权和职工的公积金返还请求权。第六类是破产债务人明知其存在却未将其记载到债权人名册上的请求权。第七类是罚金等请求权。另外,《日本破产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免责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等与破产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主体,也不及于就破产债权提供担保的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