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的理论困境

(二) 保险 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的理论困境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展示的数据显示,在员工以公司名义犯罪所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按份责任的适用最为频繁。同样,按份责任也是数人侵权中最基础也是最简单的责任承担形态,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是通过责任的现象将多方当事人连接起来比较直接的方式,各个侵权行为人依照自己的可责难性和原因力大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彼此之间在履行责任期间互不关联。值得注意的是,按份责任的适用在实质和形式上均需要满足矫正正义的相关性,即规范所得与规范所失相互关联,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所得是另一方的规范所失,且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8]然而此种类型的案件并不满足以上条件,显然保险公司并未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中获益。除此之外,按份责任的适用还将导致最终责任份额困境并可能使直接侵权人受益,同时也存在难以确定各个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窘境。

1.陷入最终责任份额困境并使直接侵权人受益

结合刑法和民法来看,该员工借保险公司之名行经济犯罪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64条[9]的规定会判令追缴赃款并返还受害人,而追缴赃款并不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刑罚,实质上是借追赃之名行民事赔偿之实,为的并非是刑法的惩罚,而是民法的填平。原则上赃款的数额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等价的,易言之,若赃款能如数追回,受害人的损失也就能够得到填补,此时民法保护民事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就达成了,余下惩罚犯罪的任务就交由刑法处理。即刑事上的赃款明确了最终责任人是员工而非保险公司,若赃款能如数追缴,民事上却仍然要求保险公司以按份的方式承担最终责任,则会使得受害人不当得利,同时也违背民法的填平原则;若赃款未能足额追缴,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的终局责任,又可能不当减轻了犯罪员工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进而使其受益,且与全额追缴犯罪所得的刑事规则相悖。

2.难以确定各个责任人的责任份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数人无意思联络共同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担责。在涉及员工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中,刑事责任是明确的,民事责任则不然。原因力的大小难以确定,进而造成责任份额也难以定论。从上述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虽然同样考虑的是过错、因果关系和受害人过错,然而法院在裁判时分配给保险公司的责任份额跨度是极大的。因此,责任份额在确定上的困难会阻碍按份责任在实践中的落实。此外,若强行适用按份责任可能会给法官过多的酌定裁量权,留下滥用权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