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员工构成数人侵权行为

(一) 保险 公司 员工构成数人侵权行为

尽管保险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但从民事上来看,员工利用公司名义犯罪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实则为数人侵权,故实务中不考虑员工的民事责任而只比较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过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保险公司员工的诈骗行为与公司的管理漏洞相结合,共同损害了被侵权人的财产权。换句话说,若没有员工的诈骗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同样,若有保险公司的积极管理,损害后果也不会发生,即只有保险公司员工的诈骗或只有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均不会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因此,即使犯罪员工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亦不能否认其刑事上的民事责任。只是该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赃返还部分会发生重合,但这样的特殊性并不能否认员工与公司构成数人侵权的事实。

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可以分为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但连带责任的适用以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否则适用按份责任。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主要表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内部份额上,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之中每个责任人都承担一定份额的最终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超过自己的责任份额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寻求分摊,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中只有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其他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其追偿。[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