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由财产

(三)自由财产

所谓自由财产,是指不属于破产财团的、破产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效果之一便是破产债务人将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相关财产构成破产财团,此后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变价并分配给各破产债权人。作为例外,自由财产非经破产债务人的意思,不得用于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从而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破产债务人依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https://www.daowen.com)

依照《日本破产法》第34条的规定,自由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取得的财产。如前所述,自旧法以来,《日本破产法》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固定主义,破产清算程序开始时归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归入破产财团,而新得财产则属于自由财产。第二类是禁止查封的财产。其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1)《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和第152条规定的禁止查封的动产和债权;(2)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查封的财产,例如,《日本劳动基本法》第83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的补偿请求权、《日本信托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财产及《日本生活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生活保障领取权等;(3)对于金钱这一特殊的动产,《日本民事执行法》所规定的禁止查封的金额的1.5倍,即99万日元(约6.5万元人民币);(4)法院以裁量对上述三种范围的扩大;(5)在性质上无法作为查封对象的权利,例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其中,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五种是在破产程序内遵循一般法的规则;而第三种和第四种则是破产法为了保障个人债务人及其家眷在破产后的生活资金,以特别法的形式对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的法定扩大和酌定扩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三种是99万日元,但在现实中破产债务人持有99万日元现金的例子极为少见,因而更多地表现为第四种,即法院在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所持有的现金金额及所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将本不属于自由财产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也适当地划为自由财产。[13]第三类是破产管理人从破产财团中放弃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