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个人和家庭的债务风险,伴随着社会、经济和企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严峻的国际形势的严重影响,不断地增加,并以我们难以预料的方式传递与扩散,其危害不亚于当前的新冠肺炎病毒。我国面临着在抗疫期间构建个人破产法、防范债务危机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延续和扩大的艰巨任务。中共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作出的国家顶层设计已经就个人破产的立法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企业破产法修改已经列入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者和社会各界也发出了将个人破产法纳入立法的强烈呼声。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个破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发布的《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下称《个破学者建议稿》)和已经生效的《深圳个破条例》都设置了破产清算、更生(重整)[1]与和解三种程序。其中,更生程序(即重整程序)[2]是债务人以未来的收入履行完一定期间的清偿计划之后获得免责的程序,这种重新开始和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较短的时期后获得的全新开始相比,更像是一种挣来的开始,是一种法律救济、他人拯救和自我拯救相结合的程序。个人更生程序往往不分配债务人的非自由财产,主要用债务人的未来收入进行清偿,但不排斥债务人为了满足更生计划的条件或者为了履行更生计划,处置和整理自己的非自由财产。但有观点认为,破产重整制度并不适用于个人破产,因为破产重整制度的贯彻实施涉及技术、金融、社会协助等各个领域,程序复杂且耗费较大,个人破产重整的诉讼成本或将大于诉讼效益。[3]也有疑问:更生程序是和解程序的升级版,两种程序同时设置,会不会造成程序的繁琐、重复和功能同质?个人更生和现行破产法的企业重整的部分规则、基本理念相似,为什么不选择将个人更生设置为企业重整的简易程序之路径?综上,中国是否需要建立个人更生程序?中国的个人适用的更生类程序如何建构,是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基本问题,和整个国家的破产法制的完善息息相关,当然也会对包括过度负债的“他们”和貌似局外人的“我们”在内的“时代微尘”产生巨大而长远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体系的运行现状,是构建我国更生程序的制度背景。在此基础上,我国个人可以适用的更生类程序分为几种类型、分别适用哪些主体、分类的标准如何,以及相关的程序安排如何,构成了我国更生类程序设计的总体思路。对于我国现行企业重整程序之外建议新设立的简易重整程序和个人更生程序的适用、清偿率等重点难点问题,笔者也进行了粗浅而仓促的分析,旨在为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的有机融合中最为纠结的难题之一提供一种思路。
个人破产制度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运行良好的制度框架。理想的情况是,这个框架通过尽量减少应对破产债务人时的错误,及时解决案件,使所有参与者都能得到可预测的结果,从而降低制度的总体成本。[4]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框架可以为个人提供哪些程序,程序之间是否具有先后次序以及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考察该国制度框架能力的首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