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

一、日本 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

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这些特点也在法典施行后受到诸多批判。于是,没过多久日本便启动法律修改的作业。1922年日本公布了以当时的《德国破产法》为蓝本的旧《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清算程序的一般法由此诞生。旧《日本破产法》对先前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的内容进行了诸多修正,例如,由商人破产主义改为一般破产主义,用支付不能代替支付停止,由膨胀主义改为固定主义,放宽惩戒主义;但此时尚未引入免责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受到美国法的较大冲击,具体到破产法层面,一方面是在1952年制定了旧《公司更生法》,对重整程序作出了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是在同年修改旧《日本破产法》,引入了免责制度。进入21世纪以后,为了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日本拉开了全面修改破产法律体系的大幕:先是在1999年制定《民事再生法》,作为重整程序的一般法,并在2002年制定现行《公司更生法》,作为重整程序的特别法;接着在2004年制定现行《日本破产法》,作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一般法;最后在2005年制定《公司法》,并规定特别清算程序,作为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别法。至此,现行的日本破产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俗称“倒产四法”。[3]

现行《日本破产法》虽然在体例上改变了旧法将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分离的模式,采用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将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配套的模式,但基本沿袭了旧法中免责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引入免责制度的最初二三十年,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运用得并不广泛,每年的免责申请不过数百件。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消费者金融的普及,个人债务在日本社会呈现出滚雪球般的增长。作为应对债务膨大的策略,越来越多的个人债务人开始寻求利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获得免责。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在1984年迅速增长到2万件。尽管此后案件数量一度出现回落,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信用卡的普及使刷卡族消费过度,进而引发“信用卡破产”现象,泡沫经济破灭后的持续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大量裁员,进而引发“失业破产”现象和“房贷破产”现象[4],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一度在2003年飙升到顶峰的242 849件。[5]此后,案件数量逐年滑落,在2012年以后已经降到10万件以下。最新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在2018年总计为73 268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