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可免责事由
2026年03月02日
(二)不许可免责事由
《日本破产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只要破产债务人不存在不许可免责事由,法院就应当作出许可免责的裁定。概括而言,不许可免责事由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破产债务人有意图地实施的侵害破产债权人的行为。例如,不当地减少破产财团价值的行为,不当地负担债务的行为,不当的偏颇行为,浪费、赌博及其他射幸行为,以欺诈手段进行的信用交易,隐灭账簿等行为,提交虚假债权人名册的行为。第二类为怠于履行《日本破产法》规定的义务,妨害程序进行的行为。例如,违反配合调查义务的行为,妨害管理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义务的行为。第三类为与免责制度相关的政策性事由,例如,在7年以内获得过免责。(https://www.daowen.com)
但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破产法》第252条第2款规定,即便破产债务人存在某种不许可免责事由,“法院在考量行至破产清算程序开始裁定的过程及其他一切因素的基础上认为许可免责乃是适当的时,可以作出许可免责的裁定”。这是现行法以明文肯定旧法下判例和通说所支持的“裁量免责”。也就是说,即便破产债务人存在轻微的不许可免责事由,只要还未达到足以认定破产债务人不诚实的程度,法院作出许可免责的裁定,促进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毋宁对债务人乃至社会更为理想。[15]另外,实务中对于“裁量免责”的宽松适用,使得不许可免责的案例极为少见。[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