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交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TFEU第102条)的分析框架
市场力量是纵向限制(例如排他性交易)损害竞争的必要条件。正如欧盟在2010年发布的《纵向限制指南》中指出的:
“纵向协议要想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必须体现在对相关市场实际或潜在竞争产生的影响,并较为可能对市场上的价格、产量、创新或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对竞争带来的可能负面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的显著程度。当至少一个协议方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并且协议有助于建立、维持或加强市场力量,甚至导致该市场力量得以行使时,明显的反竞争效应才可能会发生。市场力量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或将产量、产品质量和品种或创新水平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
如果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排他性交易违法的案例常常会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出相关协议违反了TFEU第102条。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下,滥用支配地位的排他性交易可以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拒绝交易和忠诚折扣,及其他旨在防止竞争者进入市场或排除竞争的行为。[62]
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 v.Commission(1978)一案中将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企业享有的经济实力使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不依赖于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来运作,并可以阻碍相关市场上的有效竞争”。[63]在AKZO Chemie BV v.Commission(1993)一案中,欧洲法院提出如果一个企业拥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那么可以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共同支配地位”这个概念,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在一个或多个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64]
欧盟委员会根据TFEU 第102条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执法遵循着根据TFEU第101条进行执法类似的逻辑。对于这两个条款,欧盟委员会最初都回避了对排他性交易的封锁效应如何影响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分析,而只是就这些行为对选择的限制或者对欧盟促进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干扰进行谴责。
欧洲法院最初对违法的排他性交易采取了与欧盟委员会类似的处理方式。在Hoffmann-La Roche v.Commission(1979)一案中,欧洲法院将TFEU第102条中的滥用界定为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削弱竞争程度为目的。[65]在该案中,Hoffmann-La Roche通过发放忠诚折扣促使维生素的采购方有动机仅从或优先向其购买全部或大部分需求。[66]法院没有进行经济分析就对该案进行了判处,并指出[67]:
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买家承诺从卖家获得其全部或大部分需求,即使这出于买家自身的诉求,这个企业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无论该要求是否规定了进一步限定条件或者是否考虑给予回扣[……]
企业如果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在不与买方签署正式协议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的意向或单方面地使用忠诚折扣,即以客户必须从该企业采购全部或大部分需求作为获得折扣的条件(无论采购量的大小),上述结论同样适用。
在没有分析竞争的封锁效应的情况下,法院判处[68]:
Roche的这种行为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为从本质上来讲,这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买方应获得的平等待遇,限制了共同市场中维生素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并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欧洲法院在NV Nederlandsche Banden Industrie Michelin v.Commission 一案中重申了这一立场,法院指出:“(忠诚折扣)将买方与占据支配地位的制造商捆绑在一起,构成了……滥用行为。这样的行为扭曲了竞争,使得分销商不愿从其他制造商处获取产品,并使其他制造商更难以进入市场。”[69]
欧盟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排他性交易的执法一直颇受非议,因为其没有考虑封锁竞争对手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委托竞争政策经济咨询委员会(EAGCP)撰写的一份报告称,欧盟对于第82条(第102条的前身)的执法是“基于形式”(form-based)的而不是“基于效果”(effect-based),而后者需要对竞争造成的影响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70]2005年底,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公布了其就如何把第82条适用于排他性交易进行公开咨询后的结果。在引言中,该文件将其对于滥用支配地位的分析与欧洲法院在Hoffmann-La Roche案以及Michelin案中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区别。[71](https://www.daowen.com)
该文件列出了欧盟委员会将《欧共体条约》第82条适用于排他性滥用时可能采用的原则。排他性滥用是指占支配地位的厂商可能采取会对市场产生封锁效果的行为,即可能完全或部分导致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在市场上无法获利扩张或进入市场,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行为。
2006年,欧盟委员会对Tomra Systems实施排他性交易在TFEU第102条的框架下进行了考察。Tomra被指控在相关地域市场收集旧瓶子的自动回收机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认为欧洲以往的判例表明,执法机构没有义务一定要分析相关行为对竞争产生了实际损害,而只需要分析该行为是否能够达到这个效果,同时,执法机构也没有义务考虑Tomra的行为是否可能促进竞争。[72]
2009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将《欧共体条约》第82条适用于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排他性行为的指引[73],指出:“在将第82条适用于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排他性行为时,欧盟委员会将集中关注那些最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74]此外,该文件阐明了以下原则:“在考虑防止反竞争封锁时,欧盟委员会通常只会在有关行为已经或能够阻碍来自被认为与具有支配地位厂商有同等效率竞争者的竞争时才进行干预。”[75]该原则有时被称为“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As Efficient Competitor Test,或AEC测试)。
相较于Hoffmann-La Roche案和Michelin案主要考察相关排他性行为是否限制了选择或影响了欧盟经济一体化,该指引的重点是封锁竞争对消费者的危害。该文件确定了评估排他性交易的要素,包括[76]:(1)参与该行为厂商的市场支配地位;(2)相关市场的条件,包括进入和扩展的壁垒、规模和范围经济、网络效应、重要的竞争者、客户以及原料供应商;(3)竞争封锁的实际证据;(4)排除竞争者策略的直接证据。
与TFEU第101条不同,并没有具体的法规允许对可能违反TFEU第102条的行为进行效率抗辩。尽管如此,2009年的指引文件仍然提供了对具有支配地位厂商排他性行为的效率抗辩进行评估的方法。[77]
在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2条时,欧盟委员会还将审查占支配地位的厂商提出的行为合理性主张。企业可以通过证明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必要的,或者通过证明其行为产生的效率大于对消费者的任何负面影响来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有关行为是否必不可少,及是否与占支配地位厂商所追求的目标相符。
欧盟委员会于发布该指引文件的同年也发布了其认定英特尔公司(Inte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决。欧盟委员会认定Intel滥用了其在x86中央处理器的市场支配地位,对计算机制造商和零售商提供了一系列回扣。Intel提供回扣的条件是计算机制造商必须从Intel购买其全部或大部分的中央处理器,并采取了其他措施,旨在防止或延迟其他具有竞争力的计算机产品推出。欧盟委员会对Intel罚款10.6亿欧元并要求Intel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8]
在Intel上诉之后,欧盟初审法院(General Court)维持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79]Intel接着向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提出上诉,认为欧盟初审法院没有就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对涉案回扣行为进行考量。2017年,欧洲法院要求欧盟初审法院对Intel的所有抗辩进行审查,并将案件退回欧盟初审法院,以便其在考量了Intel提出的抗辩后再判断涉案回扣行为是否能够限制竞争。[80]
欧洲法院指出,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在欧盟委员会评估该回扣策略是否能够封锁同等效率竞争者时起到了重要作用。欧洲法院没有认定欧盟委员会必须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以确定是否违反了TFEU第102条。但是,由于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在评估回扣的封锁效应时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欧洲法院要求欧盟初审法院评估Intel所有就此测试提出的抗辩(比如欧盟委员会在实施这个测试时所犯的错误)。截至撰写本文时,欧盟初审法院尚未结束对这一案件的审议。
总而言之,欧盟委员会和法院有义务评估相关市场的整体情况,以确定具有支配地位厂商的排他性行为是否违反了TFEU第102条,包括被告提供的效率抗辩。欧盟委员会可以在评估中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但并非必须如此。如果欧盟委员会选择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来评估相关行为,则必须考虑被告的回应。
在根据TFEU第101条对相关行为进行反垄断评估的同时,欧洲法院也确立了在TFEU第102条下对有市场支配地位厂商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评估的原则。对于这两个条款,除了客观违法的情况(例如价格垄断和干扰欧洲共同市场一体化的行为)外,在确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都需要对市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这方面,欧盟委员会与美国在执法上是一致的。在美国,除了本身违法行为外,需要对反竞争损害和促进竞争效率按合理分析原则进行评估。
此外,尽管欧洲和美国均已使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来评估封锁效应,但执法者并没有义务使用此测试。美国一些法院拒绝将其用于评估封锁效应。[81]欧盟委员会在其Qualcomm(2018)的决定中指出,Qualcomm的忠诚折扣排除了英特尔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使用的LTE移动基带芯片组的竞争,从而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造成损害。欧盟委员会以相关市场特征和与该行为有关的证据来证明其判决的合理性,而并未采用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来评估Qualcomm的回扣,同时其还对Qualcomm提交的类似“价格—成本”的测试进行了评估但并没有最终接受。欧盟委员会指出,该测试的结果未能支持Qualcomm的排他性行为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的说法。[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