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公共产品提供功能
2026年03月02日
(一)政府的公共产品提供功能
个人破产中行政介入的本质是政府对经济的介入。政府的功能是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种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视角无论对于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都是适用的。
但个人破产为何会存在更多的行政介入要求,其理由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信用经济的维护。现代经济建立在信用经济基础上,信用的核心特征是远期偿还。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债务偿付不能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得放贷债权人更加谨慎。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放贷可能很不谨慎,如果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不谨慎放贷的成本将由债务人承受。在存在个人破产制度时,这种成本将由放贷的债权人承担,而债权人无疑是更为适合的风险承担者。(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个人破产中的消费者破产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世界银行在2011年提及,金融渠道的扩展、现代金融中介模式的扩张、资金流量的迁移性以及全球化可能已经改变了消费者破产的风险性质与风险规模,需要意识到消费者破产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5]同时,当社会中相当部分的个人陷入债务困境时,会产生较大的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稳定。法律应能够高效地处理个人过度负债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这种公共利益维护目标也为各国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所认同。美国的联邦托管人制度将其使命描述为“促进破产制度的统一完整和效率,以造福所有利益相关者——债务人、债权人和公众”。[26]英国的破产服务局也认定自身定位是“一个以对深陷经济困境的人提供支持、处理金融不当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人回报的方式提振经济信心的政府机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