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2]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https://www.daowen.com)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