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
2026年03月02日
(二)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
《日本破产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认为破产财团不足以偿付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时,应当作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裁定”。这种处理方式俗称“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或者“同时终止”,以此来区分法院依照同法第217条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认为财团不足时裁定“异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情形。
在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同时终止”的案件曾长期占到案件总数的九成左右。在“同时终止”的情形,实质上并没有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而只有免责程序的进行,因而无须选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也不会得到任何破产分配。实务中,法院判断是否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主要依据两项标准:第一,破产财团是否不足20万日元(约1.3万元人民币)。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通常在20万日元以上,那么在破产财团不足20万日元时,法院一般会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第二,破产财团中含有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否超过该不动产估值的1.5倍。倘若超过,则即便破产财团因含有不动产而超过20万日元,法院依然可以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11](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同时终止”的机械运用逐渐使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演变为“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 + 免责”的结果。这不仅导致广大债权人颗粒无收,而且滋生大量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批评不绝于耳。于是,21世纪初现行《日本破产法》施行后,一些法院开始尝试小额管理人型的处理方式,即在适当降低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上,坚持选任破产管理人,并让其尽可能简便地推进程序。如此,一方面使债权人获得些许清偿,另一方面防范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力图在确保程序效率和维护程序正义间取得平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