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二)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1.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是破产效率原则的要求

程序是为法律所预定的实体正义而服务的手段,程序正义是否达成,应根据特定的程序在何种程度上为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作出了贡献来决定。[26]破产程序的建构和运行也应服务于破产正义的实现。作为一种债务共同清偿程序的破产程序,破产正义首先是债权人的平等受偿(par conditio creditorum),这一原则是破产法的“起始规则”和“任何破产法都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27]在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最大化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此即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原则要求,破产法应制定各项制度或措施以提高债权清偿率,其中包括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程序成本,使债权人尽早获得清偿。破产效率原则可谓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延伸。破产效率原则要求破产程序的设计和构筑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要求,针对简单、小额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国际惯例中的“小破产”。[28]鉴于自然人破产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债务数额较低,因此应设计一套适合于自然人破产的简易破产程序,以提高破产效率。自然人破产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可以节省成本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债务人迅速进入免责程序,以提早使债务人获得重生。(https://www.daowen.com)

2.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是费用相当性理论的体现

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29]诚然,破产程序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程序,但是与司法裁判相同,每一个由法院受理的破产程序最终都导向破产正义的实现,但是每一个破产程序都会消耗资源。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当事人费用的支出,更包括国家财政的投入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以及因破产管理人参与所耗费的资源。因此,在程序建构中,应当区分案件的类型,建构适合不同案件类型的程序,以达到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节省资源和费用。故而,作为程序建构基本理论之一的费用相当性理论[30]也适用于破产程序的建构。费用相当性理论要求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过程中,或法官指挥诉讼从事审判过程中,不应使国家也不应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利益牺牲[31];并且应根据案件的金额和繁简程度,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32]如同上文所言,自然人破产案件,特别是消费者破产案件相较于企业破产案件而言,一般具有案情较为简单、债权人人数不多以及债务总额低等特点,依据费用相当性理论,应当建构一种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处理自然人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