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准许限制转换的法域
可转让股份是商业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204],但所有法域都提供一些机制,允许对这一原则予以某些限制。[205]下一部分将讨论一个特别有说服力的允许限制股份转换的方法,即所谓的“限制股份转让”,这种方法在德国和奥地利特别普遍。这种限制转化性最重要的特点是,特定股份转化(在公司注册证书上)可以依据公司批准与否进行。本文认为,这一模式可供其他法域采用,特别是创始人向第三方转让超级表决权股份可依据公司批准与否而定。在详细描述该建议前,本部分首先分析德国和奥地利“限制股份转让”的法律背景。
虽然德国不允许普通股和多重表决权股份的双重股权结构[206],但也有其他类似融资工具,尤其是无表决权优先股。[207]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这类股份在德国得到广泛使用。自那时起,特别由于外国投资者的怀疑,以及21世纪早期在“新兴市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的一部分)禁止优先股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计算市值时只考虑一类股份(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政策(这又对纳入股票指数至关重要),无表决权优先股失去一些相关性。[208]根据德国公司法,无表决权优先股只占公司股本的一半。[209]这项立法背后的理由是,阻止少数有表决权的股东控制多数无表决权的股东。[210]这一逻辑表明,有表决权普通股和无表决权优先股的关系类似于不同表决权的不同类别普通股之间的关系,唯一的区别是优先股的超级经济权利可以认为是缺乏控制权的一种“补偿”形式。[211]
在德国,公司注册证书可以规定注册股份只有得到公司批准才能转让[212],默认规则则是由管理董事会表示公司批准。[213]但是,注册证书也可将这一权力授予监事会或出席公司大会的股东。[214]最后,注册证书还可以说明拒绝批准的原因。[215]这种所谓的“限制股份转让”源自拉丁词“vinculum”(意为纽带或链接),是德国公司法中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唯一例外。[216]“限制股份转让”在德国公司实践中非常重要;私人持股公司和公众交易公司均可遵守这种转让限制。[217]实施“永久持股”背后的理由是赋予公司对新股东身份的控制权。在股东需要具备特定资格(如审计师、税务顾问或律师)时,当股份与特殊偏好有关联(如“黄金股”)时,或当应当保护公司不受陌生人侵害时(如家族企业),这种控制权可能特别重要。[218](https://www.daowen.com)
由于“限制股份转让”只适用于注册股份的合同转让,它并不妨碍通过法律手段的转让,例如继承。[219]这是与美国诸如色拉布公司和阿尔法特公司这样的技术公司转换特性的主要区别。此外,在决定批准转让时,适用信托原则,只有在必要和适当情况下才允许拒绝。因此,需要考虑公司和出售股东的利益。另外,如果收购人已经是公司股东,也可以考虑收购人利益。[220]最后,允许更改“限制股份转让”,但需要修改公司注册证书,根据默认规则这需要3/4股东的同意。[221]
在详细讨论奥地利公司法中多重表决权股份、无表决权优先股和限制注册股份转让之前,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与奥地利公司法之间整体上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可以用历史原因来解释,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时奥地利正式成为德国的一部分。[222]因此,奥地利禁止多重表决权股份的措辞与德国完全相同不足为奇。[223]然而,由于过去70年里的变化,德国和奥地利的公司法也有几处不同。
特别是,奥地利公司法只允许无表决权优先股占股本的1/3(而德国规定允许1/2)。[224]这种限制背后的理由是防止一小部分股本控制公司。[225]除此之外,关于“限制股份转让”还有一个重要区别。[226]在奥地利,注册股份转让的批准只有在有重要原因时才可以停止(这与德国公司法相反,德国公司法对拒绝批准没有任何明确限制)。因此,“重要原因”解释在奥地利极具争议性。一方面,一些人质疑是否仅仅因为收购人不属于某特定群体(如某个家族)这一事实,就足以构成“重要原因”。[227]另一方面,有一些人对“重要原因”的含义采取更自由的解释方式,包括保护家族公司免受外部影响。[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