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定位和体系性引入
2026年03月02日
二、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定位和体系性引入
关于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学界并无一个统一的界定和定位。《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第13条将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界定为:债务人的债务和财产数额不大、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个人清算和个人更生案件,适用个人破产简易清算程序、简易更生程序。与《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相类似,《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48条规定的简易程序也是个人破产程序的简化程序。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是将普通程序加以简化而成的程序。[33]简易程序并非与普通程序对立的程序,而是从普通程序中划出一部分较为轻微、简单、容易或应速结的案件,另规定若干便捷之规定而已。[34]按照《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定位,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即为自然人破产程序的简化程序,这一看似赘言的判断实际上隐含着一个特殊的命题,即自然人破产程序是自然人破产普通程序。紧接的问题是,何谓自然人破产普通程序,其与企业破产普通程序的关系为何。在探讨自然人破产程序之前,需要厘清一个概念范畴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包含两大块内容,其一是债务人财产清理和债权人公平受偿,其二是债务人救济和余债免除,相应地,也就存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余债免除程序以及其他如自由财产和失权复权等实体法制度。因此,我们在谈论自然人破产程序时,不能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混淆,同时应清晰地认识到自然人破产程序不包含免责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自然人破产的实体法规则。是否构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破产普通程序,以及其与企业破产普通程序的关系为何,这既是自然人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问题,也是自然人破产立法体例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