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整体非理性

(二)债权人整体非理性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成为拟制的破产财团的最重要利益相关者,此时由债权人自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似乎是一个非常符合逻辑的做法。然而,在破产管理的实践中却发现,债权人整体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呈现出非理性的状态。一方面,债权人从整体上不愿意承担债务人财产监管的职责。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最重要利益相关者,不愿行使财产管理职权表面上看是非理性的。但实际上,这种非理性的整体状态却是由每个个体债权人的“理性”选择而导致的。理性的个体债权人会认为,当债务人破产时,自己便遭受了一次损失,而如果自己为债权人整体利益去管理财产的话,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会形成自身利益的第二次损失。于是,在债务人财产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个体债权人并不愿意为债权人整体利益管理财产,而更倾向于“搭便车”的理性冷漠。这便形成了债权人自治情况下的集体行动困境。另一方面,这种整体的非理性还表现为在债权人自治情形下,部分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优先满足自身利益。在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这些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还可能控制破产程序,从而协助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