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破产法最初是一项清理自然人债务的法律制度。[1]早在2500年前,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第三表“执行”便规定,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者,可被债权人当作奴隶卖至台伯河外的外国或者杀死,全体债权人分配出售所得价金或者债务人尸体。[2]这一制度虽然血腥,但是因其蕴含的共同清偿理念而被视为现代破产法的起源。[3]从破产法的起源到今天的发展历程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直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2条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企业法人的破产,而被学者诟病为“半部破产法”。[4]虽然《企业破产法》未规定自然人破产,但是在该法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自然人能否破产的问题曾引发巨大争议。[5]最初的立法草案曾允许商自然人破产[6],最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却删除了商自然人破产的规则。[7]除企业法人之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具有破产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由是观之,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仅适用于企业的破产法,完全排除自然人的破产。(https://www.daowen.com)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中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其中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部分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至此,自然人破产立法已被提上议程。虽然学界对自然人破产立法步骤有不同观点[8],但是不论《改革方案》的最终目的,还是我国的社会需求[9],都要求最终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类型自然人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此意义上,本文不详细探讨“分步走”还是“一步到位”孰优孰劣,而是研究在一般破产主义模式下,适用于自然人破产的特别程序之简易程序。关于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学界已有相关论述,如赵万一和高达指出个人破产应优先适用简易程序。[10]刘冰认为,自然人法庭内债务清理程序应该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简易程序。[11]殷慧芬建议为消费者破产设置快速结案的简易程序。[12]张世君和王晔专文研究简易破产程序的具体建构。[13]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3月30日,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研究”课题组发布的《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下称《学者建议稿》)规定了简易程序[14];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其中第十章同样规定有简易程序。[15]这些已有研究和立法资料都为本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现有研究不同,与其说本文既不探讨简易程序中具体规则的建构,也不研究个人破产法中的实体性规则,如破产免责、失权复权和自由财产等制度,毋宁说本文主要研究个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探讨简易程序与已存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而与之相关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也是无法回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