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权力需求的多样性及对公司法的影响

(三)融资方权力需求的多样性及对 公司法的影响

1.股权结构的变化

股权本身的内涵也随着融资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这一变化最鲜明地体现在投票权的设置上。从历史上看,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普通股从一开始就不是“一股一票”的规则。实际上在19世纪,美国公司投票遵循每一股东一票的原则,而不是一股一票;此后,这一按人头投票的原则逐渐松动,以马里兰州为例,从1784年到1818年,所有公司章程中的表决程序实行的为加权投票机制,在1819年后,大多数公司转为“一股一票”,并最终修改为适用于所有公司。[53]

不过,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方的权力需要出现了多样性,例如,部分融资方愿意让渡本身属于自身的权利,使得企业家拥有公司更多的控制权,以激励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这样一个商事安排集中体现为双层股权结构。实际上,在公司发展的早期,双层股权结构应用最广泛的是指有投票权股票和无投票权股票的组合。[54]在19世纪的铁路融资大潮中,普通股因分红较少,承担风险较大,很难对外出售,在这一背景下,有固定股息的优先股得以发明并应用于铁路公司的融资过程中。[55]在当时的投票规则上,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拥有完全的投票权,但随着融资市场的发展,优先股慢慢开始与债有了许多的相似性,投票权上也开始有了限制。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公司出现了许多并购案例,并促使公司更多地限制不同种类股票的投票权,而无投票权普通股则是这一历史阶段的产物。[56]在当时学者的研究中,与无投票权股票相对应的是有更多控制权的股票,称为“银行家股份”,也称为“管理股”(management stock),代表这一类股票在实践中对公司的控制权。[57]与早期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股票的组合相比,如今的双层股权结构则更多的是指公司有两类不同投票权的A、B类股票,其中B类股票的投票权数倍于A类股票。[58]从“一股一票”到“银行家股份”,再到双层股权结构的广泛应用,融资方权利需求的多样化推动着公司股权法律规定的变化,“股东同质化的假设减趋乏力”[59],也表明具有个性化的股权安排在公司融资的推动下越来越普遍。

2.复合型金融工具对股债二元格局的冲击

在传统的公司融资结构上,公司或者通过发行股票,或者通过负债的形式如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等方式,从外部市场进行融资。但资本市场发展至今,资金提供方有了更多样化的权利控制需求,由此出现了许多有别于传统股或者债的复合型金融工具。这些复合型金融工具包括多种类的含有不同投票权和分红权的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票据等。

复合型金融工具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是股,也不是债,在形成机制上体现为融资方与资金提供方的一系列合同,而作为合同的一方,他们并不享有公司法下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也不对复合型金融工具的持有人负有信义义务。

复合型金融工具在风险投资行业得到广泛使用。风险投资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合同技术,在新创企业中深度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体系内,他们不仅参与公司战略的制定、公司的合并与收购,甚至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60]但是,作为兼具股与债特征的复合型金融工具,其应用引发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中存有争议的问题[61],如复合型金融工具的持有人,是否受到信义义务的保护,从而免予普通股股东对其权利的侵蚀?[62]部分学者认为,复合型金融工具虽然具有股的一面,但作为合同的一方,它们能够通过合同得到充分的保障,并不需要将其权利嵌入到公司法的框架之内。但在实践中,以特拉华州的Orban v.Field,Civ.一案为例,却显示复合型金融工具部分地突破了原有的公司归公司、合同归合同的惯例。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在董事会由优先股股东控制的情形下,董事会的信义义务并不专属于普通股股东,公司在合并、回购等事项中应平等地对待优先股股东。[63]

复合型金融工具的出现为公司法带来了许多深远的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些公司而言,股债之间的区别已经没有意义,在实质重于形式的情况下,部分债权人拥有的权利重于股东;此外,财务上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与法律上的标准也发生了割裂,前者重实质,后者则偏重形式。这些问题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了现代融资市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这样的融资需求正不断地在推动公司本身制度的发展。

3.竞争性商事组织的出现

与早期合伙人须担负无限责任的合伙组织相比,现代有限合伙企业区分了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后者并不当然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得有限合伙人如公司股东一般获得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并且,有限合伙企业还在税收上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使得在小型组织上,合伙企业相比一般性的公司制企业有了许多竞争性价值。在有限合伙企业之外,美国还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虽然称为公司,但在美国的法律体系内,这一企业形式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而是结合了两者的许多特征。并且,非常特殊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融资方可以根据权利博弈的结果,以合同的形式配置管理权力与经济权利。[64]这样的一个由自由合同而不是法律规定权力架构的结果,无疑使其相比一般性的公司对融资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与创新空间,也成了与普通公司相竞争的组织形态。